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 (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鼓励工程采用总承包)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人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可采取的方式及工作内容)工程发包可以采用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全过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根据立项批准的需要和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的需要采用分若干阶段实施总承包招标。一般有如下方式和工作内容:
(一)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