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 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