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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11号令)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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