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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政府采购文体格式规范真的“规范”吗?
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生命,没有规范就是没有公平、公正。所以,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之路也是一个政府采购操作行为不断规范、完善之路。
由于疫情原因,一段时间笔者没有关注政府采购的相关事宜,近期在一些采购文件中偶然看到,比如“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编号”“招标编号”等词,总认为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同词不规范,前天,突然看到《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以下简称格式规范),使我有点懵,掉了个大底子,是因为自己“孤陋寡闻”,没有认真地学习这是格式规范。原来这些词来源于格式规范。
就是因为它是一个规范,所以笔者有点较真,对于这个格式规范,笔者不敢苟同。
格式规范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操作中应该共同遵守的标准,是要参照执行的,它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作为行业的最高监管部门制定和出台的规范模式,还是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的。而这个格式规范却自身并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序号运用错误
如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共有十一个大段落,用汉字数字“一、”分段,按通行的或约定俗成的规矩,即序号的结构层次顺序,“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下应为“(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而格式规范则是用的“1.”。
规范的公文其层次序号为“一、”“(一)”“1.”“(1)”等。
用词不统一
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告》中,用的是“采购项目名称”,《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用的是“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等,而《资格预审公告》《合同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用的是“项目名称”。
两个词都不统一,格式规范谈何规范?
关于“项目名称”问题,虽然大家都知道是指“采购项目”,也简洁,但笔者认为,该简洁的减省,不该简洁的就不能减少。所以,建议统一在“项目”前加“采购”,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需求”等。
“项目概况”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述重复
作为一个范本、标准,有重复的东西肯定是不严谨的。在《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中同时出现了“项目概况”和“项目基本情况”词组。
何为“概况”,概况是指大概的情况。“基本情况”呢?也是指大致的、大体的、主要的情况。所以,在汉语中“项目概况”和“项目基本情况”意思大致一样,没有区别。
那为什么作为一个标准化的格式文本,却有两个表述重复的内容呢?
而“项目概况”中其要求的内容又“文不对题”,既不是采购项目的大致情况介绍,也不是提炼的重点问题强调(因为所要求的内容在后文中有表述),真不知道该格式规范的设计者是要达到什么目的?
特别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在《公开招标公告》(包括其他公告)的前面有一个用“框框”表示的“项目概况”,它既不是项目介绍、也不是重点和强调等,真有点怪怪的。笔者只能认为可能是哪个国际组织采购规则中的要求格式。
“申请人”用法值得商榷
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申请人”一词,无论是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还是在一系列的规章中,都还没有对它界定,只是在《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意见征求稿)》中出现过。按笔者的理解,在资格预审中,作为提交资格预审资料的供应商可以称之为“申请人”,而在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没有资格预审环节,也就没有“申请人”说法了。况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表述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所以,“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表述不严谨,还是用“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为宜。
中标结果是用“公告”?还是用“公示”?
对于中标、成交结果是用公告,还是用公示,是值得商讨的(包括合同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目前,法规规定是“公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中,此“公告”非彼“公告”。此“公告”是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把结果向公众“广而告之”、告诉大家,是公开宣告、宣布之意,是动词。与《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的“公告”是同词不同义,彼“公告”是一种文体,是名词。即:“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不是一种意思。前者是要求公开什么信息,后者是用什么文体公开信息。
把不同环境下的“公告”搞清楚后,才可用准确地使用“公告”和“公示”。
公告,严格上讲一种公文种类。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示,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先预告群众周知,用以征询意见、改善工作的一种应用文文体。
和工程招标相比,政府采购项目相对金额小一些,为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和合同采用的是“公告”,而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中标结果应当使用“公示”。
文体规范包含了“文本规范”和“格式规范”
对于上述说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能因为是“格式规范”,所以,考虑不周全,才导致“格式规范”不规范,存在瑕疵。而今后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书是称“格式规范”?还是“文本或文体规范”?
无论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都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订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东西”,这个“东西”叫什么呢?格式?文本?文体?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该条提到了“标准文本”一词。既然是标准、规范,那么,不仅仅是一个格式规范、文本规范的问题。
何为“格式”?百度百科解释为:一定的规格样子。也就是规格样子、样本。
“文本”则是指文件的某种本子,亦指某种文件。
“文体”又是什么呢?文体是指独立成篇的文本体裁(或样式、体制),是文本构成的规格和模式,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某种历史内容长期积淀的产物。它反映了文本从内容到形式的整体特点,属于形式范畴。
所以,文体包括文本,格式只是文本的基本要求。如果将政府采购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来讲,它所使用的所有文书、文本,都具有独特的规范与要求。笔者曾在《政府采购文体解》(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中谈到,“所谓政府采购文体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的各类文书。政府采购文体是特殊的文体,它有别于行政公文,但又有行政公文的某些特征,它这种特殊性是由政府采购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政府采购文体分为五个大类,即:告知类、合约类、救济类、其他类和相关类”。
文体要求的是要素、文本规范、统一,而格式规范是文本规范的基础。所以,从严格意义或从发展的观点上来讲,应该用“政府采购文体规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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