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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这些雷区不能踩!

2022-01-06 19:23:171119人已围观 0


   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省市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专家等四类主体出现的行为列入统一清单,便于交易主体自查自纠。     近期,财政局发布《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其中详细列明了四类主体在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验收、依法提供材料等环节中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清单,并针对每项禁止行为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进行了阐述。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法律--

《政府采购法》

--行政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提示:财政部已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原《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已废止,实际引用请以最新文件为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


     具体内容包括: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适用主体:供应商






       除无锡外,也有多个省此前已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些省级未制定政府采购清单的,辖区内各市也纷纷跟上这股潮流,不过发布主体、具体内容和执行效力则各有差异。      尽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合法合规性有一定作用,但纵观各地政策,尽管负面清单的形式各有不同,但实际内容仍然大同小异,对于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跨区域开展采购活动的小伙伴们来说就不太友好了。      从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共有13个省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禁止行为的文件目录,供大家收藏备用。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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