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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关于供应商信用这几个问题你要了解!

2022-02-11 09:07:24848人已围观 0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尤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可能直接影响采购结果、采购质量及采购效益,因而备受注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与思考。

分公司信用不良是否视为总公司信用不良?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的不良信用记录应当视同总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的不良信用记录应当视同总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渠道是唯一的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信用的表述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有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没有找到您搜索的数据’,视为没有上述三类不良信用记录。)。采购代理机构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打印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请问此表述是否能够理解为是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并不是对供应商提出质疑时查询信用信息渠道的限定?也就是说,只要是查询渠道合法、事实客观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真实存在的证据,就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比如说,通过地方人民政府门户网、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部门网站上查询到的证据材料是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合法的?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有关信用信息的渠道,但是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渠道。如供应商从其他渠道查询到其他供应商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有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通过地方人民政府门户网、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部门网站上查询到的证据材料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合法。

供应商信用记录应当由谁进行甄别?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信用查询是作为资格审查还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条件、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进行甄别吗?若甄别出供应商在失信名单中,是交由评审专家处理还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直接拒绝?政府采购活动如何界定?发布采购公告后,供应商报名、询问、质疑或投诉、交纳投标保证金算不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对供应商的信用查询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和审查;您提问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后的评审或谈判等一系列活动;“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个人征信查询问题建议咨询国家发改委除,“信用中国"”外,个人信用也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网等其他网站查询相关记录。

信用信息查询需要查询几个渠道?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请问信用查询记录必须是两个平台都要提供还是只需提供二者之一?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查询记录需要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两个网站的查询记录还是二者之一,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

纳税等级以及"守合同重信用" 可以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加分因素吗?


纳税信用等级能否在政府采购中作为评分项设置?纳税信用等级目前分为A级、B级、M级、C级和D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8号规定,A 级要求生产经营期满3年的企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M级针对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新企业,B 级、C级和 D级均没有经营年限要求。在纳税信用的五个等级中,只有A 级有经营年限要求,其他均无经营年限要求。请问如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是否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概念、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也要求有经营年限,如将“守合同重信用”作为评分项,是否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

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评价审查,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与经营年限相关的纳税等级以及“守合同重信用”评价标准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加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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