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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工项目属在监项目吗?

2022-05-26 15:47:13747人已围观 0

为保证工程质量,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对总监理工程师可承担的在监项目总数作相应规定。在监工程不以项目是否开工为前提,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即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

案例背景


霍山县体育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项目于2017年4月11日9时开标评标,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向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经查,丰润公司投标总监司圣兵在霍山县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开标之日(2017年4月11日)前已有三个在监项目,分别是:临泉庐阳现代产业园南园安置区施工监理、阜阳市第十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阜阳市临泉路(七渔河路—颍西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监理。5月22日,霍山县公管局作出霍公管〔2017〕8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丰润公司投标总监司圣兵在霍山县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开标时,已担任三项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1.5条规定和霍山县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9项第十二条第6款的实质性要求,取消丰润公司预中标资格。霍山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霍政复决〔201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霍山县公管局作出的霍公管〔2017〕8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丰润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未开工的监理工程是否属于在监项目?
丰润公司认为尽管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司圣兵为总监理工程师签订了三份监理合同,但仅有二个项目已开工,阜阳市临泉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至今不具备开工条件,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原告也未出具过任何授权书和任命,不应视为总监在监项目。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皖1525行初26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皖15行终132号);再审裁定驳回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19)皖行申442号)。


案例分析


丰润公司的诉讼理由有两点:一是阜阳市临泉路(七渔河路-颍西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是否属于在监项目,即司圣兵除本案涉及的工程监理项目外,是否已有三个在监项目;二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一名监理师不能在同一个城市担任三个项目监理工程师,而司圣兵在阜阳市仅是在本项目中担任监理工程师,其在监工程均不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因此不应当取消中标资格。但一方面招标文件有规定,有在监理项目的只能在六安市,另一方面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即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而不以是否开工建设为要件,因此取消其中标资格合理合法。

01

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来看


霍山县体育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9项第十二条第6款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若有在监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相关规范前提下,在监项目须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且连同本项目在监不得超过三项。本案例中,丰润公司有在监工程且不在六安市而是在阜阳市,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丰润公司申请再审的申辩理由显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通知》的精神相悖,也是对招标文件的曲解。《通知》第七条规定是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细化和更严格的要求,而不是扩大解释,即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监项目只能在同一城市且最多不超过三项,而不能跨不同城市担任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因此丰润公司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城市有在监工程,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中标无效。

2

从监理规范的要求来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1.5条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也是为了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实现设立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保证工程质量。该条规定以“担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为要件,而不以是否开工建设为要件,对此规定不应作扩大解释。

03

从影响履约能力角度来看


招标文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连同本项目在监不得超过三项,考核的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履约能力。本案例中,阜阳市临泉路(七渔河路—颍西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虽因涉及拆迁暂时尚未开工,但存在随时开工的可能,且工程是否开工建设并不影响该监理合同中关于司圣兵为项目总监的事实。司圣兵所在单位是否出具任命书及委托书,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阜阳市临泉路(七渔河路-颍西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至今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且丰润公司未出具授权书和任命书确认司圣兵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影响司圣兵有在监项目的事实。
丰润公司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拟派本项目的总监司圣兵已有三个在监理工程,若继续承揽本监理项目,一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另一方面总监理工程师在监项目过多,不论时间还是精力都难以实现设立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其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等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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