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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常驻售后服务机构”到底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2022-05-26 15:54:47891人已围观 0

  目前,5G、云端技术正在迅速成熟,而对于设备技术精密,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大的项目,供应商也必然会安排专职的技术维护团队。因此,供应商可以通过专门培训,让本地服务人员熟练运维,自己则通过网络提供24小时远程实时技术支持。另外,随着产业的发展,委托专门、稳定的外包合作伙伴的模式已经非常成熟,这也是一些国内外著名企业的成熟做法。退一步说,即便是确有必要设立分支等本地服务组织,供应商也会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在当地注册、登记分支机构。

本案例中,对在“本市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在本市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可得分,而对其他售后服务形式则不设评分项。这就引导供应商为了能拿到“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3分,而被迫增加成本去登记、注册,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相当于变相增加外地供应商参与竞标的难度和履约成本,属于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一大型特种设备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金额2000多万元,项目质量要求高,售后服务要求高。因此,需要中标人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对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要求严格,需要“捆绑”本地化服务条款。
招标文件明确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售后服务评分项中,有3分的评分值,具体规定为: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在本市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在本市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的,得3分,需提供本地工商注册资料以及距采购人最近的服务网点情况表、售后服务机构地址、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招标文件公布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本地化服务评分项是变相设置准入门槛,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有明显倾向性,要求取消该评分项。


问题引出

本案例中设定的“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评分项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评分项要求供应商在本市设有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是违法的。
  售后服务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本地化服务”情况在一定程度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但是,“本地化服务”并不等于本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也不代表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登记常驻机构或安置常设人员。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注册、登记常驻机构更是不合法,也不合理。

政府采购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而不合理的“本地化服务”要求,可能会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正。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等8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更是明确“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属于重点清理和纠正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以“本地化服务”作为门槛来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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