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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实行的“评定分离”,能否遏制围串标!
导读
近日,济南市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明确:
1、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方法和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以及是否排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招标人在定标前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核实,但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评标结果。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
3、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原定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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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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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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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4、招标人应对定标工作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与定标资料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保存。
5、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应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核实与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材料。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济建建管字〔2021〕81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在“评定分离”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68967010。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参考使用。
一、“评定分离”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投标活动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二、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与公示
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方法和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以及是否排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的,可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进行排位。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评标
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评分,并结合项目特点及招标需求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及推荐理由进行说明。评标报告应对每一个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四、定标
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定标时间、地点、方法及公示方式等。
(一)定标委员会组建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招标人邀请其他人员担任。除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外,定标委员会成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定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定标前期准备工作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在定标前可以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评标结果。重点核实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在考虑价格因素时,应坚持投标报价、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与招标项目要求相匹配的原则。
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应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
核实与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材料。
准备工作小组成员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定标前期准备工作。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1.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应当写明投票理由,采用记名方式。
2.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定标意见及定标结果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一般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提供给招标人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也可在招标人自行选定具备影音记录条件及封闭保密环境的地点举行。
定标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人宣布定标纪律、规则和流程;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考察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问,招标人现场作出答复,答复的信息不得有倾向性意见;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法进行定标活动,并形成全过程书面记录和定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时间、所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票数及理由(采用集体议事法时,只公布定标理由)、中标人等内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原定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2.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定标报告(原件扫描件)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通过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报,定标报告应包含参加定标会人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及理由等内容。
五、招标人内控机制
要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强化招标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行使定标权,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一)决策约束机制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办法等应当符合招标人关于重要事项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监督机制
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可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三)全过程“留痕”机制
招标人应对定标工作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与定标资料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保存。
六、监督管理
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事中在线监督、标后评估、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在定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定标结果合法、公平、公正。
延伸阅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评定分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规则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可根据建筑工程实际,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二、完善招标文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定标方法一般分为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应当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定标时间、地点、因素以及公示方式等,定标因素可综合考虑企业信誉、履约能力以及对本项目建设环境的适应性、人员组织调配的合理性、构配件供应的便捷程度、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
三、优化评标报告。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供招标人选择。评标活动其他程序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健全定标机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定标制度,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合理定标方法,制定详细定标方案。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定标并确定、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因素进行定标并对定标活动及其结果负责,必要时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评标结果。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中标候选人企业经营状况、投标的项目班子成员、技术管理及协调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办法,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强化监督约束。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通过组建监察小组、引入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标委员会或监督人员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全流程文字、声像记录,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比较意见及定标理由等。招标人不具备全流程声像记录条件的,可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六、严格监督管理。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一标一评”、“标后评估”、现场监督、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管,对在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对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现行法律法规。
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广“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日文章转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来源:济南市住建局、建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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