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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说被“废标了”,这些情况都属于“无效投标”!
采购活动中,有些供应商表示“我被废标了”,这里的意思明显是“投标无效”,而不是“废标”。那么,在采购中什么情况会导致“无效投标”?看了下面这10个问题你就知道了。
1.“废标”和“无效投标”有什么区别?
答:“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整个招标活动予以终止或中标结果被废除的行为。“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为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投标无效。
有的供应商动不动就说“我被废标了”,这里的意思明显是“投标无效”,而不是“废标”。另外,很多从业者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活动中也经常误用“废标”一词。非招标采购活动正确的表达应为“采购终止”“谈判终止”“询价终止”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设备采购没有要求进口设备,进口设备来投标如何认定?
答:应认定为无效投标。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文件中未特别注明可采购“进口产品”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响应,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法律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3.无法提供社会保障记录,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投标人是院校,无法提供社保记录,该单位按照退休金和公费医疗执行。该单位提供了本单位盖章证明,扣款和报销记录。合规吗?
答: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投标供应商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是这样表述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规定,其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将招标文件相关资格条件修改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已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资质证明复印件未按要求盖章可以判为无效投标吗?
开标现场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查后返还,复印件留作备案,其中复印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文件没有加盖公章,以此为由作无效投标处理,合法合规吗?
答:公开招标资格审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首先看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然后,将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进行核对。只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就可认定有效,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在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是符合性审查的一项内容,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投标文件承诺提前交货被判“无效标”,合法吗?
招标文件规定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两个投标人的响应分别为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5日。请问这两个投标人被判为“无效投标”,合规吗?
答:不合规。通常情况下,采购人是希望供应商尽快履约的,供应商提前供货,属于有利的正偏离,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的法定情形。从实践来看,如果采购人不便提前收货的话,合同可以晚一些签订,只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 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6.投标文件有的地方没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答:这要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要求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 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7.可不可以在资格条件中写明“单位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答:可以。采购文件在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都应专门作为一条进行明确,属于该情况的将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8.招标文件可以不约定付款方式吗?中标后再约定可以吗?
答:不可以。首先,政府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是招标文件中一个重要条款,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响应付款方式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直接影响着潜在供应商是否参加该项目投标。其次,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影响供应商资金周转,影响财政资金支付进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9.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可以判为无效标?
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袋封口处盖公章和法人章,投标时密封袋封口处只盖了公章、没盖法人章,被采购代理机构判为无效投标合理吗?《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不是规定不能因为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吗?
答: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10.投标文件中报价大写金额漏写了属于无效投标吗?
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来进行,如果没有具体要求的要求供应商对此进行澄清就可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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