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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了,投标保证金!31省市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最新政策
来源:各省市财政厅、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报等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两年,为响应“放管服”改革号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少地方出台政策,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那么,目前在全国各地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政策都是怎样的?哪些地方取消了保证金?哪些地方针对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相应的配对政策?
31省市关于投标保证金政策是怎样的?
湖北
近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
省交易(采购)中心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21年12月1日上线运行后,使用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省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
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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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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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21年3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通知,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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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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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早在2018年,湖北省财政厅就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江西
2021年10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1、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2、投标保证金
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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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退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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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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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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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6、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2021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全省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管理予以规范,治理保证金收取管理“乱象”,强调保证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证金。
重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和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指导意见》,提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福建2021年11月16日,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关于保证金的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收取保证金。要求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交保证金,是招标活动的惯例。通过收取保证金,可以避免和减少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降低项目风险的一种保护措施。在现行法律法规未进行修订的情况下,应按照财政部的部署要求,不搞保证金"一刀切"。各地各部门可以通过严格管理程序、优化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权利义务等,更好地发挥保证金的作用。
关于保证金的收取类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各地区应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保证金,也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违规设立或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交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保证金。
云南2020年6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保证金系统功能确保及时退还投标(交易)保证金的通知提出: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1、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在公告发布5日内未提起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后5日内未提请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二)对政府采购类项目:1、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结束5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昆明:鼓励取消或降低工程类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1年10月,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鼓励取消收取工程建设类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鼓励各招标人少收、不收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内蒙古202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指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担保手段,实现用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包头:自2019年3月1日起,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中心组织的资质入围类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该项举措为企业年均减负300万元左右,简化企业投标前准备流程,省去企业投标后往返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降低政府采购参与门槛,鼓励各类供应商全面参与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良好营商环境。
山东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河北2021年8月3日,我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免除投标(响应)保证金。
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子保函)等。
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河北雄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海南2021年6月19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出台相应文件支持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如合同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探索相关产品,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或采取保险、保函等形式代替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陕西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印发《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保证金收退方面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收费,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核定和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运用,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陕西铜川: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政府采购成本,日前,铜川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取消采购文件收费,采购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免费提供给供应商。同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安徽《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
西藏2021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在保证金收退方面,做出四项要求:
一是在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相关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可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
二是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应当依法制定合理条款、完善流程,保证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出具的保函必须与项目相对应,有效期符合项目实际。投标人应对其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四是保函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查验、退还,开标前应严格保密,开标后方可查验。
宁夏2020年10月20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操作规程》印发,,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有投标保证金缴退系统进行了规范、优化和升级,实现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后自动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自动退还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功能,同时对投标保证金提交、顺延、异常处理等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提升了投标保证金缴退的效率。
在优化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方面,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推行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等多种方式收取,探索引进保险保证金电子保函和担保机构保证金电子保函,目前已经完成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年内完成与金融服务机构的对接并上线运行。
吉林2020年9月15日,吉林省政府印发《吉林省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方案》。
坚决落实投标和履约担保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提交程序,结合项目特点,在通常采用银行汇票、支票、现钞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鼓励优先选用由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担保形式,促进招投标和合同履行紧密结合,相互支撑。
长春: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江苏
2020年7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上海上海出台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2020年6月18日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也不低于三分之一。不仅如此,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还可减免投标保证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扣除研发费用。
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在市场开拓方面,条例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投标保证金等费用减免。
甘肃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建建[2020]215号)。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一是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工程保函的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四是承包单位可以工程保函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工程保函的,发包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兰州: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山西
2020年3月4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投标保函制度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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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以投标保函为主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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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合理条款、完善流程 ,保证投标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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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电子保函 ,确保投标保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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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必须依法载明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多种方式 ,不得限制以投标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和工程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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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函 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
2020年2月,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鼓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按标准减半收取。供应商可以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
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广西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202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在保证金方面提出,对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提前预支工程款。
2019年,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四川2020年2月16日,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天津2019年12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可以按照单个招标项目出具。提倡按期限出具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按期限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保函等担保保证文件招标人不得拒收、不得废标。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广东2018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投标保证金行为的通知》,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广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南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
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贵州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形式有:转账支票、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建设工程类项目: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采购类项目: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成交公告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类项目投标保证金利息由省交易中心全额上缴财政部门,逾期未退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北京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在本市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设定投标和履约担保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比例,大力推广使用投标和履约保函,简化企业办理投标和履约担保手续。加强政府与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建设保证金管理系统,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功能,加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便于企业实施,促进招投标市场行为依法合规。
浙江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青海
2017年6月,青海省《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明确,工程担保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优先采用担保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凡提供相应担保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人中标,按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解除担保。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约定履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辽宁2020年6月17日,为减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证金管理,近日,省财政厅开通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
电子保函是以辽宁政府采购网为依托,运用“互联网+政府采购”手段,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在政府采购公告中在线办理电子保函,系统自动发送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需额外提供纸质材料,实现了办理保函“零跑腿”。相比传统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具有手续简、价格优、出函快、免担保的特点。电子保函业务的推出,有效缓解了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递交投标保证金造成的资金占用压力,降低了代理机构延误或挪用保证金的风险。
黑龙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请示监管部门同意,决定从2016年4月11日起,取消执行了十几年的投标保证金。
按照中央确定的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相关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年均收取过亿元的投标保证金,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提高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取消投标保证金后,供应商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通过建立供应商不良信誉黑名单制,加大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限制力度,使供应商一地受罚全国受限,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竞争秩序。
新疆自2015年8月起,政府采购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投标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经济压力。
虽然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中标企业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前两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到了2021年,湖北多地又将比例由3%将至1.5%。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武汉2021年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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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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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参建路桥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相关企业,应参照最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未返的,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2021年8月18日,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新出台6项惠企措施,其中一项提出调整降低相关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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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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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提倡银行保单、商业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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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1年9月13日,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即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黄石2021年10月26日,湖北黄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明确: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以金融机构保函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投标保证金取消后,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1
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根据《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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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要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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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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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行履约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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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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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正式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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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六方面20条具体举措,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其中多项与公共资源交易密切相关。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实施意见》还要求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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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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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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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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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可见,保证金将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逐步实现多元化保证”。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新制度的推行,涉及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实际效果如何还需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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