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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代理机构违反87号令 惨被废标处理

2022-06-15 17:19:02764人已围观 0

  5月份,财政部出台了1607-1620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其中有五个有效投诉除去两个是供应商弄虚作假被罚款以外,全部是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的问题。1609号处理意见涉及国家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增储采购项目,在这一项目中代理机构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需要澄清,就让投诉人用打电话的方式澄清,而这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明显违背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自然被判定为废标。而1616号处理意见中,代理机构在代理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火灾事故现场三维全景测量分析系统采购项目中,拒绝告知供应商评标分数,对于这一点《87号令》是有明确规定的,该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因此财政部判定投诉成立,要求废标,同时要求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明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1608号公告中,涉及北京外国语大学西校区老食堂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有两家供应商因为其投标函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填写内容为“无”就被判定废标。记者找到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当中确实规定了七种情况会被判定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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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填写内容为“无”并不属于这七项之一,因此财政部判定投诉成立,但是因为项目是去年年底开标的,已经执行,所以只能判定采购非法,相关供应商可以自己去依法诉讼索赔。同时,这一项目也不应该由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而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因此还责令采购人就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问题限期整改。在这里采购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零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702-21412G17二、项目名称:国家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增储采购项目(第11包)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九州尚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北七街6号及6号院24号楼101被投诉人: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以下称采购人)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相关供应商:天津祥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祥安公司)地  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604室-42(集中办公区)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诉人电话澄清,不符合法定书面形式的要求,且澄清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2.样品测试环节的不科学合理、不公平。3.祥安公司中标产品不符合《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标准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进行澄清、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一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EITCL-BJ09-2111050-01二、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西校区老食堂修缮改造工程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盛坊路1号3幢6层608室被投诉人1: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称采购人)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被投诉人2: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投标函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填写内容为“无”,评标结果按照废标处理不合理。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就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问题限期整改。

财 政 部

2022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一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RHGY-2021-FW-20二、项目名称: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火灾事故现场三维全景测量分析系统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浙江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2号楼8层823室被投诉人:融汇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幢10层2号当事人: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称采购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98号相关供应商:贵州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州宏创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48号C2幢6层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上述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其评审得分。投诉事项2、3为:贵州宏创公司虚假响应。投诉事项4-12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不再对投诉事项4-12进行审查。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明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告知供应商评审得分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5月26日

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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