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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投诉甲方:宝鸡广电 3065 万大单被废!

2022-06-28 19:59:19702人已围观 0


2021年12月22日,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发布《宝鸡市渭滨区“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 31,432,400.00 元。
项目概况:前端智能防控系统1项(2555个前端点位)、网络传输系统1项、存储资源系统1项、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扩容1项、社会视频资源接入平台1项、安全保障体系1项、运维保障体系1项、机房建设1项、外场通信工程1项。


2022年1月13日发布项目终止公告,接市财政局通知,因故项目暂停。请关注后续公告。


2022年1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顺延至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2年02月16日 09:00:00


2022年1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因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涉密产品,须从本项目采购中剥离另行采购,故本项目由原采购预算31432400.00 元,现设定最高限价为30706400.00元。



中标结果


2022年2月28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30,651,075.18 元中标。

投诉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1日发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XZH2021-WFXG-096号


二、项目名称:宝鸡市渭滨区“雪亮工程”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


被投诉人:陕西正浩招标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2022年3月4日投诉人因对宝鸡市渭滨区“雪亮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编号:SXZH2021-WFXG-096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2022年02月16日,招标代理机构和甲方在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八开标室,现场公布三名中标候选人,截止2022年02月28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中标结果,历时8个工作日,严重超出招标文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公示期要求。


投诉事项2:2022年02月16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招标代理机构和甲方,现场宣布招标结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且甲方代表现场宣布本次招标结果具备法律效应,现场五家供应商均表示无任何异议,截止2022年02月28日11:19在招标代理机构和甲方对我司无任何书面告知的前提下,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结果与2022年02月16日开标现场宣布结果不一致。怀疑期间有领导干预投标结果的情况。


投诉事项3:存在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嫌疑,海康设备参数低于同类厂家参数标准,报价高出800万。


投诉事项4:项目两次开标抽取专家有问题。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调查中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于2022年01月12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成功,该项目由于被投诉暂停,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系统规定开标时间之后 15 分钟对专家信息进行解密,该组专家已经失密。项目变更于2022年02月16日开标,继续延用原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的规定, 认定2022年02月16日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陕西正浩招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宝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022 年 03 月 28 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废标公告

2022年4月28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因质疑,市财政局发布中标结果无效公告。


(二次)招标


2022年5月9日发布(二次)公开招标公告,预算 31,432,400.00 元,最高限价 30,706,400.00 元。


更正公告


2022年6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因故项目暂停,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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