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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对非电子化系统招标文件收费问题能否提起质疑投诉?
有网友针对非电子化系统招标文件收费问题在财政部官网留言,财政部国库司予以了解答,具体内容如下: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对非电子化系统招标文件收费问题能否提起质疑投诉?招标文件费用是否合理是由财政部门还是发改部门确认?招标文件制作、邮寄包含哪些方面,是否包含制作的人工费用等?
财政部国库司: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但招标文件收费问题不属于提出质疑、投诉的事由。如认为收费问题不合理,可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反映。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其他招标采购类问题回复节选: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想咨询一下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某工程项目某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竞争性磋商程序中符合性审查时以资格审查内容对该公司作废标处理,该公司通过质疑后质疑成立,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几种重新评审的情形吗?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中的资格性检查错误是否包含符合性审查错误?
财政部国库司:1.认定供应商质疑成立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2.质疑事项成立后,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3.该规定中的资格性检查主要是指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您好。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A公司、B公司供应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均通过时,只有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或者评审后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假如A公司比B公司报价低或者得分高,就是A公司有机会成为中标候选人,B公司没有机会成为中标候选人。那么当A公司中标了但被发现构成虚假投标,取消了中标资格或者投诉成立,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中“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中“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就只能从中标候选人选择或者重新招标。若B公司本来报价第二低或者得分第二高的(剔除第1家虚假投标的,就是合法第一),永远无机会直接确定中标了吗?对B公司是否有失公允。
财政部国库司: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如B公司未成为中标候选人,则不能被另行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领导好,烦劳回复。近期有一个公立医院对物业后勤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有以下条款,作为投标供应商认为,其条款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进行了质疑,但是代理机构恢复后没有相应更改,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具体如下:一、1、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 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 3 分; 2、具有五星级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 1 分; 3、具有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 1 分; 4、具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 1 分; 5、具备其他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每有一个得 1 分,最多得3分。二、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的得 2 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 1 分。是否具有以上条款与实际后勤服务好坏,根本没有关系。请问是否合规合法?
财政部国库司:1.如将证书作为资格条件,需具有相关法律依据。2.如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需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3.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由财政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 ,组织质证会的时间是否可以予以扣除,即质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的30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国库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关于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在完成进口论证并通过审批之后,在启动招标之前,还需要进行采购需求的公示吗?如需,公示多长时间?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要求进行意向公开。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尊敬的国库司,现有一个政府采购实务问题向贵司请教。在一个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中,共有四名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准则进行打分,获得最终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有一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品牌的厂商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该厂商称本项目第三名的供应商未取得其公司的合法有效授权,不能提供其投标文件响应的货物批次,属于虚假应标。代理机构认为该厂商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符合提起质疑的法定条件,遂未受理其质疑。若该供应商确属未取得有效授权,是否属于虚假应标?烦请贵司予以答复,谢谢。
财政部国库司: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判断。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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