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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客观量化指标怎么理解?

标签:量化指标

2021-12-31 23:27:351058人已围观 0



一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请问,采购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的人员,参与了采购需求确认和实施计划编制,是否还可以参与需求审查?可以不找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需求审查吗?采购单位是否可以自己组织需求审查?


答:找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参与需求审查,这对采购人而言是任意性规定,可以做,也可以不做。但是采购人内部进行需求审查,这则是强制性规定,必须去做。


首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很明确:需求审查工作机制的成员应当包括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这就意味着,对重点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进行审查,是采购人必须要做的规定动作,也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其次,为了把需求管理好,采购人要构建需求审查机制、组建需求审查小组。第三方机构一定是专业的服务机构,他们和专家一样,是为了弥补采购人专业能力不足的弱项。采购人“可以”建立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需求的机制,不是“应当“。如果采购人足够专业,完全可以不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另外,如果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已参加了采购需求调查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不能再参与采购需求审查。很明确,外部专业力量参与了前端,就不能再参与后端。


二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怎么理解?如果要求供应商具备ISO2000证书,这个指标是“有”和“没有”的区别,不可量化,不能作为评分项,对吗?如果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把指标量化成:甲级资质得2分,乙级得1分,可以分出档次,就能作为评分项,对吗?


答:如果要求供应商具备涉密资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或者要求甲级或者要求乙级,作为资格要求,不能再作为评审因素,因为不满足资格要求不能入门,无法进入评审。另外,关于ISO2000认证,如果认证与项目没有直接关联,不应该把它作为实质性要求,有失公平,容易引发质疑。


什么是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我举几个例子:买新能源汽车,要求是氢能汽车,氢能这个汽车要求是一个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买轿车要求座椅有电加热功能,电加热功能也是客观不可量化的指标,也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评分项;采购人要选择优秀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这就是客观且不需要再量化的指标,可作为实质性要求。


三问:房屋租赁到期后是否可以直接续签合同?


答:不可以直接续签合同。那该怎么办呢?首先,要明确续签合同的理由,比如位置好、协调方便、办公成本低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经过内部控制制度,集体决定续签合同。其次,续租不能直接签合同,可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这是目前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是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需要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要编制响应文件;还要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或者推荐三个负责任的专家来组成一个协商小组;然后协商小组跟这家单一供应商来商定租金及支付、出租期限、修缮责任、转租及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才可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最后领取房屋租赁证。


四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一签三年的项目,是按照年度预算采购还是三年预算采购?如果一采三年,合同一签一年,可以把一年预算作为项目预算吗?如果合同一签三年,可以把三年预算作为项目预算吗?


答:服务项目一年一签有好处,一年服务期结束,可以对供应商进行业绩评价、服务评价,如果达到良好或者优秀,可以优先续签合同,续签期限最长三年。这样做,给供应商一个压力,也给采购人一个弹性空间,可在一年一签的合同里明确,最多可以签三年,是否续签合同要看服务评价成绩和年度预算批复。


采购金额怎么算呢?采购金额涉及到专家抽取数量、代理机构费用等,要按照自然年度预算。财政部也是这样答复网友的。按照年度预算金额来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是200万元,就按200万元预算来抽取专家数量、付中标服务费。


法律上也有规定。按照预算法,我国预算按自然年度编制执行,所以采购按照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有依据、有保障。近几年,不少地方预算时有调整,如果合同一年一签,即使预算调整,也握有主动权。


五问: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加分项,可以设置多少个?


答:首先,这里的加分项说法不准确,应该是评分项。加分项是100分以外加分的因素,评分项则是100分以内的评审因素。


再次,这里说的“类似业绩”也不准确,应说同类业务合同。同类业务合同可以要求多少个?建议要求两个。要求太多,进行需求审查时,要对同类业务合同进行合理性审查。所以,同类业务合同作为评分项,最好不超过2个。


六问:审计要检查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管理,但优化营商环境又要求采购人不能设置供应商库,两者是否矛盾?


答:对供应商行为的规范,一是通过法律制度,二是通过采购文件。法规制度规范供应商行为,如不能提供虚假资质、业绩投标响应;不能串通;不能无故放弃中标等。采购人对供应商有评价权,没有监管权、处罚权,只能通过采购文件约束规范供应商的投标响应行为。


当然,一旦发现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报告财政部门。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不能通过建立数据库、名录库、备选库来管理供应商,以减少供应商负担,这是财政部38号文明确规定的。我认为,二者并不矛盾。


七问:一个400万元的服务项目可以全部面向中小企业吗?如果中标的是中型企业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答:如果采购项目适宜面向中小企业的,可以全部面向中小企业。中标的是中型企业,也符合政策规定。


但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预留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中,60%预留给小微企业。也就是说,整个采购预留份额中的18%都要面向小微企业,不能全由中型企业中标,这有一个总体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中型企业比较有利,但是不能所有的项目都让中型企业来做。


八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是否意味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例如,采购10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以内的货物。


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所以法规对预留份额没有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采目录以内的货物,可以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这个理解是不对的,因为一旦进入集采目录,就没有限额标准的说法。


集采目录是从采购项目范围来划定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采购限额标准是从资金额度范围来划定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采购项目一旦列入集采目录,无论大小全部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


九问: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及类似“原厂”相关证书资料能不能做加分项?如果可以,分值设置多少为宜?


答:这里是评分项不是加分项,文字表述要规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因为二者都是一票否决条件。如果非得设置为评分因素,分值设为 0.1分、0.2分或者0.5分,1分以下即可。


售后服务作为商务要求,其中的重要要求可以作实质性要求。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要兑现,履约验收还要跟进评估。因此,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要么不给分,要么就给较低低分值。


十问:独立开展集中采购工作的金融事业单位,是否必须设置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


答:有三点建议:一是建立以需求管理、履约验收为重点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一定要健全,而且要补充进22号文关于采购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要求,把一头一尾真正管起来;二是要有专业机构和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分岗制约,并且经过专业化培训。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组织的这个政府采购培训就非常好,让大家了解专业知识,授课内容很丰富。专职人员专业化程度高,需要经常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内控制度;三是要求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委员会,成员覆盖采购内部的用户、采购部门、财务、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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