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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招投标你应该怎么做?

2022-06-21 18:38:02375人已围观 0

作为一个资深的投标党,一文告诉你别人都是怎么操作的,不是教你变坏哦


财政部87号令,也就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2017年10月1日起就施行了。现实投标中大伙都是怎么操作的呢?我们来看一下:
87号令是18号令的更新,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以下是网上的一些重点节选解读,当然了,据说是专家的解读,但树欲静而风不止,现实投标中,各种各样的花招都有,大家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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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1、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在第九条中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不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采购人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我们来看,第一条是要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这个很好满足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一条往往是招标公司在完成,客户也就提供个预算什么的,招标公司完成这项工作后会给客户看,第二条,专业人员怎么界定呢?往往客户是没有这样的专业人员的,招标公司可能会有,但往往是委托厂家来干这个工作,那就有空可钻了,往往是客户会先找好一个心仪的厂家,由厂家出具技术规格书,然后由客户交给招标公司去写到招标文件内。

很显然,这个自行招标的工作就可以开展了。

2、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其中,(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

第二条,太简单了,在找好厂家的同时,这个预算金额就已经出来了,最高限价嘛,更简单,计算好各方面费用就出来了。第三条,举个例子,比如要采购大屏幕,那客户只需要告诉厂家我要多大的就好了,其它参数需求,自然由厂家来填写完整。第六条,公告期限嘛,满足招标法要求就好了。第八条,这个更简单,公布出来后会有很多厂家来联系,但公布出来的这个联系人往往也是只管办事却不拿事的人,大家明白了吧?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这几点延续了以往的要求。

第一条,公布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后,往往投标党就会到处找人了,熟悉的不熟悉的,总能找到几个,关系嘛,还是看谁的费用高。第四条,资格要求,自然是厂家或供应商来出个门槛,以把自己有利的条件写进去。第五条,无关紧要的一项,只要按时、按地、按钱买了就好了,但也有不规矩的地方,以前是要卡好一个时间点,让买标书的人越少越好。第七条,这个往往是供应商提出的,当然是按照客户的需求比如工期来指定的,也是在对自身有利的条件下,给客户出的主意。

3、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都被变通的条件代替了,虽然不再当做资格要求,但可能作为了加分项,或者主观条件的判断依据,至于授权承诺证明等等,自然还是需要的,因为也有来捣乱的低价投标党,自己中不了也来捣乱的人大有人在。也是考验厂家支持与否的一个条件,在实操中,屡见不鲜。

4、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这无非是提前刷掉一批不符合自身意愿的公司罢了,没什么新鲜的。小公司别进来,或者自己看不上的别进来,就这么简单。

5、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五条对分包做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这一条,并不能限制分包,没有可操作性,往往三包四包的现象很多,从哪里可以限制呢?无非只是个规定而已。

6、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第三十七条为新增的内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先说第一条,无法辨别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第二条,这个往往会规避,随便找俩人就完成了。第三条同第二条。第四条,如果是同一个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写的,多少会看出来一些,但往往是同一个单位找的不同的人编写,成功规避。第五条,这个一般会派几个人去弄,混装的现象也有,但不多见了已经。第六条,这个很少见,以前也有个人出的,后来逐渐避免了。

7、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这个建筑就是个笑话,往往传统投标的人如果条件不利,自然会传统废标或者弄成不满足三家的情。

第四十四条还要求,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这个属于资格后审,同样也可以成功规避,只要有几个说了算的人把合格投标人弄成不满足三家就好了。

8、重大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第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做了细化。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不过,在三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包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

该条还规定,除特定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不管你有多少人,客户派出的人说这家不行就是不行,直到他中意的那家出现在范围内才罢休,很简单吧?

9、删除性价比法。

第五十三条删除了性价比法,明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大伙对分数的计算已经很精通了,综合评分法,大家更好操作,还是上面说的那样,客户说了算,你代理机构只是个代理而已,专家也只是个专家而已,不能代替客户做决定的。

10、最低评标价法禁止政策扣除等价格调整。

第五十四条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同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恶意低价有时候并不能看出来,比如参数故意定高了,其实验收的时候并不是所有参数都可以验证的,实际采购按照低一些的参数来操作,也是毫无问题的,最重要的一点是,不影响使用。

11、综合评分法中,价格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法,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第五十五条要求,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参照上一条,一是比较会算,二是比较会编

12、投标文件报价前后不一致,有四种修正办法。

第五十九条明确,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这个只是一般规定,无所谓的。

1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七种行为认定为违规,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

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一条,提前已经确定好了。第二条,无所谓。第三条,暗示是有的,或者中意的人没有出现是不签字的。第四条,客户可以主导使用参数。第五条,很少,尽量不给自己惹事。第六条,记住报价就好了。第七条就不用说了。

先说这么多,后面还有些规定,实际操作中是如何规避的,大家可以尽情讨论,一起促进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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